問:用于企業(yè)內部所購進的道路配套設施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企業(yè)在廠區(qū)內安裝路燈,采購路燈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項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購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 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摹指姥提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欺稱不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杉構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休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行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都矢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道路屬于構筑物,而路燈是以道路為載體的配套設施,屬于不動產產的范疇。因此企業(yè)因安裝路燈而采購的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雖取得丁增值稅悅專用發(fā)票,但因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